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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担保业务风险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权责对称、责任明晰、科学规范的决策体系,保证公司担保业务评审制度化,加强在保项目保前、保中、保后管理,有效防范担保风险,根据国家相关法律规章、公司章程和公司《担保业务操作规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担保项目的初审工作由担保业务部负责,复审工作由风险控制部负责。按公司《担保业务操作规程》和本制度规定,分别办理项目合同、签约放款、保后管理等风控审核工作。

担保项目风险评审、风险管理的归口部门为风险控制部。

第三条 风险控制部工作职责,主要有:

(一)负责项目报审资料、项目风险评审及相关合同的审查;   

(二)负责督促并协助业务部门对在保项目进行保后管理;   

(三)负责风险管理后的评价,负责损失类代偿项目的管理;

(四)完善风险管理办法,优化担保业务操作流程,健全担保业务评价体系;   

(五)负责担保项目阶段性风险评价,定期报送风险监管报告;

(六)建立项目风险管理台帐,审核保后管理报告并交综合管理部存档。

 

第二章  项目初步审查

第一节  项目初审的总体要求

第四条 担保业务部项目责任人应当依照制度规定的工作程序,遵循职业道德,运用定量分析、定性评价、逻辑推理和工作经验,对借款人的状况及资料进行全面、客观的核实和评价,得出相对真实的评审依据,在相对真实的评审依据基础上,对借款人是否具备担保条件作出合理判断。

第二节  考察项目

第五条 担保业务部项目责任人应当按照制度的要求对担保项目进行尽职调查。

第六条 担保业务部项目责任人应当对借款人的重要财务数据进行核实。

第七条 担保业务部项目责任人应当向借款人的法定代表人及主要经营者当面了解情况。

第八条 对有研发或生产能力的借款人,担保业务部项目责任人应当考察研发或生产现场。

第九条 对有大量库存的借款人,担保业务部项目责任人应当考察库存现场。

第十条 担保业务部项目责任人应当对重大反担保措施进行考察。

第十一条 对可能对借款人产生较大影响的关联企业(如在技术、销售渠道、财务管理和主要经营者等方面有交叉或有重大关联交易),担保业务部项目责任人应当进行考察。

第三节  初步审查

第十二条 担保业务部项目责任人应当采用可行的方式尽量收集借款人的信息和资料。书面资料应当有当事人的签章。

第十三条 借款人提供的数据,能够核实的,担保业务部项目责任人应当进行核实,不具备核实条件的,应当进行判断。在进行核实或判断后,认定能够达到相对真实的,方可作为担保调查报告的依据。

对有疑点的数据,应当在担保调查报告的定性分析部分作出阐述。

第十四条 借款人提供的数据之外的其他资料,担保业务部项目责任人应当尽可能进行核实,认为可以采信的,方可作为担保调查报告的依据。

不能获得书面资料或不能核实的,应当在担保调查报告的定性分析部分以予揭示。

第十五条 担保调查报告的定性分析部分应当注明担保调查报告的依据所对应的资料的名称及来源。

第十六条 担保调查报告的定性分析部分应当结论明确、依据充分且相对真实、表达准确。

第十七条 为借款人提供担保,应当以其正常稳定的营业收入作为主要还款源。但本制度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 以完全符合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四个原则的反担保物作为主要还款源的项目,应当建立在借款人有一定的经营基础或真实的交易背景但存在一定不确定因素的基础上。

对本条前款所述项目提供担保的,应当在办理完抵(质)押登记手续,取得抵(质)押登记证明后发放贷款。

第十九条 以单一销售合同作为主要还款源的项目,应当同时满足如下条件:

(一)借款人具备履行销售合同的能力。

(二)经向买方核实合同真实性、项目情况、买方的付款能力等情况后,未发现明显疑点。

(三)设置监管账户,控制贷款用途。

(四)要求买方出具承诺书,承诺将货款付至监管账户。

(五)贷款付至监管账户后,直接用于还款或有条件使用。

第二十条 以后续融资作为主要还款源的项目,后续融资应当不存在明显的不确定因素。

以后续贷款作为主要还款源的,以有审批权力的银行完成审批为必要条件。

以商业投资作为主要还款源的,以签署投资协议为必要条件。

以政策投资或拨款作为主要还款源的,以取得拟投资或拨款的部门文件为必要条件。

第二十一条 以借款人的技术先进性作为提供担保的主要依据的项目,应当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有权威机构对其技术先进性的认定。

(二)技术发明人提供反担保保证。

(三)以该技术作为反担保质押。

第二十二条 按照制度规定,可以采用特殊评审标准的项目,按制度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担保业务部项目责任人应当在充分挖掘借款人及其股东、关联企业的资产的基础上,按照有效、可控、易变现、价值充足的原则设定反担保。

不能同时满足前款规定的四个原则时,应当优先满足顺序在先的原则。

第二十四条 借款人及其股东、关联企业的反担保资产不能完全符合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四个原则的,应当尽量加入借款人主要股东的反担保保证。

第二十五条 有迹象或资料表明借款人可能有下列事项之下的,应当按照工作程序中止评审,经查证属实的,应当立即终止评审程序:

(一)借款人主要经营者曾经有重大违法行为或严重丧失信用的行为。

(二)借款人有严重的不良借款记录。

(三)借款人有重大违法行为。

(四)有充分资料证明借款人持续经营不正常。

 

第三章  项目复审工作

第一节 项目复审的总体要求

第二十六条 风险控制部审查责任人应当依照制度规定的工作程序,遵循职业道德,对送审项目进行全面、客观的审查,如实披露送审资料中存在的不符合制度要求的问题及项目存在的风险。

第二十七条 审查责任人应当按照本制度对合同及归档资料进行审查。

第二节  项目复审查

第二十八条 复审查以书面审查为主,需要时对项目进行实地考察。

第二十九条 项目复审的内容包括:

(一)送审资料中有无第五条至第十一条规定的工作内容的过程记录。

(二)担保调查报告的依据是否符合第十二条至第十六条的规定。

(三)对项目的判断是否符合第十七条至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四)反担保设置是否符合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五)有无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风险。

(六)有无需要加强的风险控制措施。

第三十条 项目复审应当注意的事项:

(一)评审文件中已作出充分、正确阐述的内容,不应在审查意见中作为正式意见重复。但为表达其他内容而予以引用的除外。

(二)审查意见应当表达准确,客观反映送审资料及项目本身存在的问题。

第三十一条 复审意见的结论分为:

(一)建议提供担保。

(二)建议补充资料或补充落实。

(三)建议降低担保金额、调整担保期限或变更担保品种。

(四)建议不提供担保。

(五)其它需提出意见和建议的。

第三十二条 风险控制部应当将已签署审查意见的项目审查表以书面形式通知担保业务部项目责任人。

第三十三条 风险控制部应当自担保业务部按制度规定的程序将其规定的完整资料送审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查意见。

 

第四章  合同及归档审查

第三十四条 公司决策文件中未要求落实的担保业务部决策意见及风险控制部审查意见,不需要落实。

第三十五条 对报批的项目合同的审查要求:

(一)主体资格的证明文件齐全。

(二)反担保权利凭证齐全。

(三)合同种类齐全。

(四)文件及合同的填写正确。

(六)确保合同效力。

(七)项目能够办理符合制度要求的手续。

(八)应当落实的决策意见及风险控制措施能够落实。

第三十六条 对归档法律文件的审查要求:

(一)合同及文件各类齐全。

(二)合同填写齐全、正确,签章齐全。

(三)抵(质)押登记及公证已办理。

(四)应当落实的决策意见及风险控制措施已落实。

 

第五章  担保签约放款

第三十七条 担保业务部应当在决策机构批准为借款人提供担保后,及时出具担保意向书、准备合同及抵(质)押登记申请资料。在银行批准贷款后,及时报批合同,签约后及时办理抵(质)押登记。

第三十八条 签约后项目有重大变化的(如抵(质)押登记不能办理、担保金额或期限变化、变更反担保、变更风险控制措施、应当落实的决策意见不能落实等),应当按工作程序报批。

杜绝在违反原定方案且未经批准的情况下,未办理相关手续而先行放款。

 

第六章 项目保后管理

第一节  保后管理的总体要求

第三十九条 有关部门及经办人应当严格按照制度规定的程序和要求,遵循早发现、早汇报、早处理的原则,为保障担保贷款按期归还,避免代偿损失,对担保项目进行持之以恒的管理。

第二节   月  报

第四十条 月度财务报表存在下列情况之下的,视为报表不正常:

(一)销售收入较上年度同期有较大下降。

(二)总资产或净资产有较大下降。

(三)某些会计科目的金额有不明原因的较大变化,可能导致大额资金流入或流出的。

(四)有事先未告知的大额长期或短期投资。

(五)存货或应收账款变化较大。

(六)其他重大异常情况。

第四十一条 报表不正常的,担保业务部项目责任人应当要求借款人补充资料予以说明。

补充资料的证明力不充分的,项目责任人应当向借款人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经营者当面了解借款人的情况。

按前款进行了解后,项目责任人认为项目情况正常的,应当在《在保企业月度分析报告》(格式见附件一)中说明,并将补充资料及谈话记录附后;项目责任人认为项目情况不正常的,应当按工作程序进行项目分级。

第四十二条 对报表不正常的项目,风险控制部应当在《在保企业月度分析报告》中签署意见,要求担保业务部按第四十条的规定进行核实,担保业务部应当落实。

第三节  季访与分级

第四十三条 担保业务部项目责任人应当按制度要求对借款人进行季访和分级。

第四十四条 季访的内容依据项目合同规定及《担保项目保后管理报告》(格式见附件二)设计的要求进行,同时主要包括:

(一)核实销售收入。

(二)抽查销售合同原件。

(三)抽查账目。

(四)对有研发或生产能力的借款人,应考察研发或生产现场。

(五)对有大量库存的借款人,应考察库存现场。

(六)对就业及工资给付情况现场调查。

(七)对重大反担保措施状况进行考察。

(八)其他重大事项的调查(企业购并、重组、改制、变更主要决策及管理领导人等)。

第四十五条 销售收入较上年度同期有较大下降的,不能分级为正常项目。

第四十六条 当第四十四条之(四)、(五)、(六)项之一有较大异常的,不能分级为正常项目。

第四十七条 第一次季访应当侧重下列工作:

(一)向法定代表人及主要经营者了解借款人近期情况。

(二)通过核查资料确认贷款用途是否相符。

贷款用途不符合或法定代表人及主要经营者无正常理由不接受季访的,不能分级为正常项目。

第四十八条 最后一次季访应当在贷款到期的一个月前进行,且应当侧重落实还款资金。

还款资金尚未存入借款人在贷款银行的账户中的,应当要求借款人出具其在其他银行的资金对账单或能够证明在贷款到期前有资金来源的证明资料,不能出具对账单或对账单显示其资金不足且不能提供上述证明资料的,视为还款资金不落实,应当立即将该项目转为预警项目。

第四十九条 未能按期还款的项目,经过展期或借新还旧处理后,第一次分级时不能分级为正常项目。

第五十条 风险控制部与担保业务部对项目分级意见不一致的,应当以风险控制部的意见为准。

若风险控制部在项目审查中出具了建议降低担保金额或建议不提供担保的审查意见的,应当以风险控制部的分级意见为准。

第四节  保后管理的报告

第五十一条 担保业务部项目责任人应当参照第十一条至第十五条的规定对正常项目制作《担保项目保后管理报告》。

第五十二条 《担保项目保后管理报告》应当充分披露在保企业的信息,并后附下列资料:

(一)最新财务报表。

(二)主要销售合同复印件。

(三)主要应收账款明细表。

(四)在主要存款银行的资金对账单。

(五)当次季访的工作记录。

(六)其他应当后附的资料。

第五十三条 担保业务部项目责任人应当征求贷款银行对项目的贷后管理意见,并在保后管理报告中注明。

第五十四条 风险控制部审查责任人应当参照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审查《担保项目保后管理报告》。

第五十五条 担保业务部项目责任人及风险控制部审查责任人应当至少每月考察一次关注项目。担保业务部项目责任人在考察后制作《担保项目风险类别确认表》(格式见附件三),由风险控制部审查责任人审核。

第五十六条 担保业务部项目责任人及风险控制部审查责任人应当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考察预警项目。担保业务部项目责任人在考察后制作《担保项目风险类别确认表》,由风险控制部审查责任人审核。

第五节  保后管理的管理

第五十七条 担保业务部应当在每月的十五号之前,将《在保企业月度分析报告》送风险控制部审查。

第五十八条 担保业务部应当自贷款发放后的(以放款当月作为第一个月)第四、七、十个月(以此类推)的最后一天及贷款到期的一个月前,将《担保项目保后管理报告》送风险控制部审查。

第五十九条 担保业务部未按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规定送审和报送的,风险控制部应要求担保业务部限期(一般3日内)送审和报送,超过限期仍未送审和报送的,风险控制部应当将该事实向公司决策机构报告。

第六十条 风险控制部对保后管理中形成的全部报告及资料审核后交综合管理部存档。

 

第七章 担保项目稽核

第六十一条 风险控制部应当按照既对公司负责又不干涉担保业务部正常开展经营的原则,公正、客观地进行稽核工作。

第六十二条 风险控制部每月按自然排序以抽查方式对担保业务项目进行稽核。范围涵盖担保业务部全部经营活动。

抽查项目的数量,应不低于前一次稽核后至当次稽核之间发生的项目数量的三分之一。

第六十三条 稽核立足于形式审查,即对担保业务部在经营活动中对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审查。

第六十四条 稽核人对担保业务部某项经营活动的制度依据有异议的,担保业务部应当向稽核人提供制度依据。稽核人仍然认为制度依据不充分或制度依据不适用于该项经营活动的,以制订该制度的部门或机构对制度依据的解释为准。

担保业务部某项经营活动的一部分没有制度依据的,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

第六十五条 经核实能够确定担保业务部有重大违规或重大工作失误问题,风险控制部应要求其立即整改或限期改正。限期未改正的,向公司决策机构报告。

第六十六条 风险控制部可以就下列事项向担保业务部提出建议:

(一)经营未违反制度,但采用其他方式更有利于公司整体利益的。

(二)项目决策未违反制度,但在保项目中有可以适当加强控制措施的。

(三)项目决策未违反制度,但否定项目中有通过加强控制措施而可以考虑提供担保的。

 

第八章 代偿项目的后评价

第六十七条 代偿项目后评价。后评价应当以项目资料作为事实,以制度作为标准,公正、客观地对代偿项目进行评价。

 

第九章 风险管理方法的研究

第六十八条 风险控制部应当通过对各类担保项目的分析、比较,归纳各类项目的特点,总结担保业务的规律。

风险控制部应当及时发现担保业务操作的原则及细节中存在的问题。

风险控制部应当对前两款的研究成果及时向担保业务部出具指导性意见,担保业务部应当参照执行。

第六十九条 风险控制部应当通过对未按期还款的项目的分析,不断总结经验,修订业务操作规范。

第七十条 风险控制部应当加强技术、财务、经营、行业特点、金融、法律等方面的业务学习,及时掌握最新专业知识,获取有用信息,并运用于具体工作。

 

第十章 附  则

第七十一条 本制度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定期修改完整,条件成熟时,另行制定单行操作规范。

第七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制度施行以前已经完成的担保业务工作不适用本制度。


发布于:2017-0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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