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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信公司担保业务操作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担保业务程序

第三章 担保申请和受理 

第四章 担保项目初审和实地调查

第五章 担保项目评审和决策 

第六章 担保合同的签订

第七章 反担保措施 

第八章 担保收费

第九章 担保项目管理 

第十章 债的追偿

第十一章 责任和罚则 

第十二章 档案管理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担保业务的规范化、制度化和程序化,防范和控制担保风险,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担保业务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和合理分担风险的原则。

第二章 担保业务程序

第三条 担保业务程序如下:

(一)企业申请 

(二)担保受理 

(三)项目初审 

(四)项目评审 

(五)项目审批 

(六)出具担保意向书

(七)签订合同 

(八)抵押登记 

(九)担保收费 

(十)出具担保生效通知书(银行发放贷款)

(十一)保后管理 

(十二)代偿和追偿 

(十三)担保终结 

担保业务程序细化列示: 

企业申请 -- 填报《担保申请书》

-- 提供担保申请材料(清单) 

担保受理 --《担保项目受理登记表》 

项目初审 -- 确定项目责任人(第一调查人)、协办人(第二调查人) 

-- 项目初审基本内容

-- 实地调查

-- 担保调查报告

-- 《担保项目处理表》

项目评审 -- 部门评审和会议评审(《担保项目评审意见书》)

-- 复议项目评审

项目审批 -- 决策人审批(项目评审会评审意见,公司董事会审议意见,《担保项目评审意见书》)

出具担保意向书 -- 决策人签署《担保意向书》

签订合同 -- 通知会议评审通过的企业

-- 准备空白合同文本(委托保证合同、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反担保合同、保证金管理协议)

-- 审核空白合同文本(担保部、风控部、法律顾问、总经理)

-- 签署合同文本

-- 审核填写完内容的合同文本(担保部、风控部、法律顾问、总经理)

-- 法定代表人、公司签章

抵押登记 -- 准备抵(质)押登记资料(主合同、担保合同、反担保合同、其他资料)

-- 他项权力证书或抵(质)押登记表(登记机关签章)

担保收费

出具担保生效通知书(银行发放贷款)--决策人签署《担保生效通知书》

-- 借款借据复印件

保后管理 -- 日常检查、重点检查

-- 保后管理报告

--《担保到期通知函》

-- 担保项目展期(逾期)报告

-- 业务档案管理

代偿和追偿 -- 代偿和追偿方案

 -- 提起法律诉讼

担保终结 -- 还贷收据复印件

 -- 注销抵(质)押登记

 -- 退还抵押、代管原件

 --《解除担保责任确认表》

 

第三章 担保申请和受理

第四条 借款人申请担保须填写《担保申请书》,同时应提供下列材料,并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借款人(担保申请人)应提供的材料: 

1、法人营业执照及法人代码证 

2、法人代表证明书 

3、法人代表授权书 

4、法人代表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 

5、注册资本验资报告 

6、贷款卡及贷款卡回执单 

7、资信证明 

8、公司章程及公司合同 

9、借款申请书 

10、申请借款和担保的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 

11、当期财务报表及近3年的财务报表和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报表主要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 

12、与借款用途有关的资料:购销协议、合作协议等 

13、项目可行性报告及主管部门批件 

14、生产经营情况 

15、主要存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银行借款明细表,应收账款账龄分析表和或有负债明细表 

16、其他有关材料 

(二)反担保第三人应提供的材料: 

1、法人营业执照及法人代码证 

2、法人代表证明书 

3、法人代表授权书 

4、法人代表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 

5、注册资本验资报告 

6、贷款卡及贷款卡回执单 

7、资信证明 

8、公司章程及公司合同 

9、当期财务报表及近3年的财务报表和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报表主要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 

10、主要存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银行借款明细表,应收账款帐龄分析表和或有负债明细表 

11、其他有关材料 

(三)反担保方式为抵押或质押应提供的材料

1、抵押物、质物清单 

2、抵押物、质物权力凭证 

3、抵押物、质物评估资料 

4、保险单 

5、董事会(或股东会)同意抵押、质押的决议 

6、抵押物、质物为共有的,提供全体共有人同意抵(质)押的声明 

7、抵押物、质物为海关监管的,提供海关同意抵押或质押的证明 

8、抵押物、质物为国有企业,提供主管部门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同意抵押或质押的证明 

9、其他有关材料 

(四)注意事项:

1、提供的材料除复印件外,同时应提供原件备验 

2、提供的材料复印件要加盖公章 

3、法人代表授权委托需法人代表亲笔签字授权 

4、公司受理人可根据借款人和项目的实际情况进行删选和添加

第五条 公司担保部负责项目受理。一般情况下,项目受理人为项目责任人(以下简称责任人),负责核实客户提交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审理受理条件,提出受理意见。对符合担保条件的项目正式受理,建立客户档案及业务编号,登记《担保项目受理登记表》。责任人在《担保申请书》上签署受理意见后,连同按材料清单提供的材料一并归档。

第六条 担保受理条件:

(一)具备企业法人资格并已通过(2013年度及以前)年检;

(二)合法经营,诚实守信,经营范围符合国家政策;

(三)具有偿还借款的能力,并能够提供反担保措施;

(四)原则上对单个企业的担保余额不超过我公司自身实收资本的10%;

(五)申请担保额不超过该企业有效净资产的70%;

(六)该企业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0%;

(七)应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四章 担保项目初审和实地调查

第七条 公司实行双调查人制度。第一调查人为责任人,负主要调查责任,第二调查人为项目协办人(以下简称协办人),协助责任人工作。公司担保部根据人员和业务量的实际情况,确定第一调查人和第二调查人。责任人做同一项目3次(或达3年),该项目终结后变更责任人。

第八条 项目初审主要是通过资料审核和实地调查,获取担保项目、借款人和反担保人真实、全面的信息,通过综合分析、比较、评价,形成《担保调查报告》。

第九条 资料审核是项目初审的开始阶段,是对申请担保企业提供的资料、信息进行搜集、整理和审核,以确定这些信息的有效、完整和真实性。信息除来源于企业外,还应从其他途径获取,如与企业和项目有关的管理、金融、财税部门和供应商、用户等处获取。对上述资料、信息审核过程中须进一步明确、补充、核实之处以及发现的漏洞、疑点即是下一步进行实地调查的重点。

第十条 资料审核要点:

(一)按“清单”要求提供的材料是否齐全、有效,要求提供的原件是否为原件,复印件是否和原件一致,复印材料是否加盖公章。各种文件是否在有效期内,应年检的是否已年检;

(二)有关各文件的相关内容要核对一致,逻辑关系要正确,通过对企业成立批文、合同、章程、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验资报告、立项批文、可研、资信等级、环保及市场准入等具体文件的审核,了解借款人(担保申请人)和反担保人是否具备资格、合法合规;

(三)财务报表是否由中介机构出具了审计报告,是否是无保留意见报告,初步分析财务状况,记录疑点,以便实地调查核实;

(四)对反担保人提供的文件资料的审核与以上3项基本相同,重点是审核反担保人提供的反担保措施是否符合《担保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如房地产、土地、海商)及有关抵(质)押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抵押物、质物的权属(权力凭证)是否明晰。

第十一条 项目初审过程中,部门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与协办人(至少双人下户)应到借款人和反担保人以及有关部门实地调查,实地调查至少要进行一次。公司负责人根据具体情况参与调查。 

进行实地调查前,要列出调查提纲,明确调查目标,以保证调查的质量和效率。

第十二条 实地调查要点 

(一)访问企业,会见有关当事人,了解企业和项目背景、市场竞争范围、销售和利润、资源的供应等情况;弄清借款用途和还款来源;考察企业管理团队的整体素质(文化程度、主要经历、技术专长、经营决策、市场开拓、遵纪守法等方面);了解主要领导人的信用状况和能力。

(二)对需进一步核实的材料,要求企业提供原件核对。

(三)考察主要生产、经营场所,通过走、看、问,判断企业实际生产、经营情况,印证有关资料记载和有关当事人介绍的情况。 

(四)对财务报表的调查审核,应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主要调查核实以下内容: 

1、了解企业的主要会计政策,是否按会计准则记账; 

2、企业的财务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完备并有效执行;

3、通过采用抽查大项的方式,审核企业是否做到了账表、账账、账证、账实四相符,核实资产、负债、权益是否有虚假; 

4、有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的保留意见部分; 

5、或有损失和或有负债情况。 

(五)察看抵押物、质物。以房地产抵押的,要察看、了解抵押物的面积、用途、结构、竣工时间、原价和净值、周边环境等;以动产抵押、质押的,要察看、了解抵押物、质物的规格、型号、质量、原价和净值、用途等;以汇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等出质的,要察看权力凭证原件,辨别真伪,必要时请有关部门鉴定。

第十三条 综合分析是在核实资料和实地调查的基础上,对已经获取的信息进行综合判断、分析、比较和评价,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分析、判断借款人的主体资格、清偿债务意愿及是否能严格履行合同条款; 

(二)分析经济环境对担保项目和借款人的影响,主要包括:项目产品在行业中的地位;产品经济寿命期;技术、工艺先进程度;市场结构和市场竞争能力,市场风险程度及政府的管制程度等; 

(三)分析借款人的还款能力。通过财务分析和现金流量分析,掌握借款人的财务状况和偿债能力,预测借款人的未来发展趋势。

财务分析的主要内容:

1、偿债能力(财务杠杆比率、流动比率);

2、盈利能力(盈利比率);

3、营运能力(效率比率);

4、资产质量;

5、资金结构;

6、预测近3年的发展趋势。

现金流量分析是要预计在未来的还款期间内,是否能够产生足够的现金流量偿还银行借款。

(四)分析反担保人的担保资格和担保能力。重点分析担保方式的可操作性,抵押、质押是否合法合规,与抵押物、质物的流动性相关的预期变现难易程度、交易成本和价格的稳定性和可预见性。

(五)基本风险度分析。(具体详见《担保业务风险度测评办法》

第十四条 项目初审结束,责任人须向所在部门提交《担保调查报告》。

《担保调查报告》的主要内容: 

(一)借款人背景情况; 

(二)项目基本情况; 

(三)市场预测及销售分析; 

(四)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 

(五)与银行往来及或有负债情况; 

(六)借款用途及还款资金来源; 

(七)反担保情况; 

(八)综合分析该项目风险程度; 

(九)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十)调查结论。

第十五条 项目初审过程中发现企业有不良信用纪录、出具虚假资料、违法违规等问题,或企业主动要求撤回担保申请,致使初审工作不能继续进行时,责任人应在《担保调查报告》中说明原因并提出处理意见,填写《担保项目处理表》,经担保业务部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公司总经理审批。责任人将处理结果告知企业。 

因企业材料提供不全或企业要求暂缓处理影响项目初审工作的,亦按上述程序办理。

第十六条 项目初审结束后,由部门负责人组织填写《担保项目评审意见书》的一至四项。

项目初审自正式受理开始,一般应在10个工作日完成,如超过10个工作日,责任人应向部门负责人说明原因,部门负责人向总经理报告。

 

第五章 担保项目评审与决策

第十七条 担保项目的评审,实施包括部门评审(业务部初审、风控部复审)和会议评审(评审会评审)的分级审核制度。各级审批人员必须在《担保项目评审意见书》中签署明确意见,如未签署明确意见而又在《担保项目评审意见书》中签名的,一律视同为同意。

第十八条 项目初审工作结束后,责任人将借款人和反担保人提交的各项资料、《担保调查报告》和《担保项目评审意见书》提交风险控制部,由风险控制部进行复审。评审的重点是项目资料和《担保调查报告》。

风险控制部在不接触贷款企业的情况下,会同公司综合管理部、法律顾问对项目进行综合公正的分析,其评审的主要内容: 

(一)项目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正确性; 

(二)对反担保措施提出意见; 

(三)对报审资料从法律角度加以审核; 

(四)对项目的风险度进行评价; 

(五)对企业的财务状况进行评价。 

评审意见和结论填写在《担保项目评审意见书》的第五项。 

风险控制部的项目复评审,一般应在3个工作日完成。

第十九条 由担保业务部和风险控制部完成初审及复审的项目,交由公司项目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会”)会议评审决定。

第二十条 公司项目评审委员会,由公司董事(部分)、公司总经理、各部门负责人、风险专员和根据项目评议需要聘请的外部专家组成。设主任委员一名,由一名公司董事担任。评审委员会日常工作由风险控制部负责。评审会会议参加人员: 

(一)评委会全体成员; 

(二)项目责任人和协办人; 

(三)评委会认为须参加的人员。

第二十一条 会议评审工作程序 

(一)风险控制部至少在会议召开前2天将会议内容和开会时间通知参加会议人员,会议资料由责任人负责提交。 

(二)会议由公司总经理召集,与会人员必须按时参加会议。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席的,必须事先向公司总经理请假。若参加会议人员未达应参加会议人数的半数,则会议改期进行。 

(三)责任人报告项目调查情况和初审意见,协办人作补充说明。 

(四)风险控制部报告项目复评审意见。 

(五)与会人员质疑,调查责任人和协办人答疑。 

(六)与会人员从合法性、安全性、效益性等方面对项目进行综合分析并提出具体评审意见。 

(七)评审委员会主任综合与会大多数人的意见后提出总结性评审意见。 

(八)会议评审采用签字表决制,参加会议评审人员须在《项目评审意见表》上签字,达到三分之二(含本数)以上的评审人员同意视为项目评审通过。评委会负责人根据表决情况,填写《担保项目评审意见书》第六项的相关内容,并签署评审会结论。

(九)按照公司决策权限划分的规定报公司决策机构(决策人)审批,审批意见填列《担保项目评审意见书》第七项。会议评审和审批一般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二十二条 担保审批权限,包括担保额度、担保展期、担保逾期及撤保的审批: 

(一)担保额在1,00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审批,其中:担保额在60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授权总经理审批;

(二)担保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第二十三条 对部门审核、会议评审中被否决的项目,决策机构(决策人)只能做“不同意担保”或“进行复议”的决定,而不能做“同意担保”的决定。

第二十四条 会议由评委会指定专人记录,内容包括会议的时间、地点、出席人员、参加会议人员对项目的意见及评委会主任最后综合意见。会议形成的文书、资料归档保管。

第二十五条 发生以下情形的项目需进行复议:

(一)公司评审委员会否决(三分之一以上评审人员不同意),但决策机构(决策人)决定复议的项目; 

(二)多数评审人员质疑,主任委员认为有必要进一步调查的项目; 

(三)自公司批准担保之日起3个月后才办理手续的项目。 

复议仅限一次。对复议的项目,自项目初审程序开始办理,如有必要可重新确定责任人。 

 

第六章 担保合同的签订

第二十六条 项目经评审通过后,由责任人通知借款人、贷款人和反担保人办理有关签约手续。责任人要确认贷款人的承贷情况。

第二十七条 担保部安排专人办理签约手续,一般情况下责任人为经办人,签约程序如下: 

(一)准备空白合同文本,包括委托保证合同、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反担保合同及其他须准备的资料。 

(二)由担保部、风控部、法律顾问审核上述合同文本,对需要调整和修改的合同条款应及时与有关当事人协商、谈判,将修改意见填写在《合同(协议)签约审批单》中,报总经理审定。 

(三)责任人登记《担保项目合同登记表》,确定本公司出具合同的编号,填写合同内容并在经办人处签字。 

须注意的事项: 

1、与贷款人签订的《保证合同》中的“其他约定”要注明“俟本合同的保证人与借款人办妥抵(质)押手续后,保证人以书面形式通知贷款人,贷款人收到保证人的书面通知后,才能向借款人放款”。 

2、需要抵(质)押人对抵(质)押物进行保险的,保险期限至少要长于借款期限3个月,投保总值不得低于抵押物、质物总值,保单要注明我公司为保险赔偿第一受益人,保单正本须存放我公司。 

(四)对填写完内容的合同文本再进行一次审核,方法与本条第(二)项相同。 

(五)涉及到股东代表、法人代表、董事会成员、共有人、反担保人等签字盖章的情况,当事人必须当面签字、盖章,公司至少应有2人在现场。 

(六)法人代表、公司签章。

第二十八条 办理完签约手续的项目资料由责任人负责管理。重要合同和证件包括借款合同、保证合同、反担保合同及抵(质)押登记证件等须单独重点管理。 

 

第七章 反担保措施

第二十九条 对获得批准担保的企业,必须落实反担保措施,包括财产抵押、财产或权力质押、保证金、企业的保证反担保等

公司根据借款人和项目的实际情况,采用一种或几种反担保措施。

第三十条 反担保人提供抵押物、质物的范围,按《担保法》的规定执行,并按有关规定办理抵(质)押登记手续。

第三十一条 责任人负责准备抵(质)押登记资料和办理抵(质)押登记手续。抵(质)押登记资料包括:主合同、保证合同、抵(质)押合同、抵(质)押登记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等。

办理完抵(质)押登记手续后,应取得抵(质)押登记部门发放的《他项权力证书》或经抵(质)押登记部门签章的《抵(质)押登记表》等证明文件。

第三十二条 用不动产抵押,抵押率(按净值计算)不高于80%;动产抵押率(按净值计算)不高于60%;动产质押率(按净值计算)不高于60%;股权、债券等权利质押,质押率(分别按投资额、债券面值计算)不高于80%

第三十三条 采用保证反担保措施的反担保人,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具备《担保法》规定的担保资格; 

(二)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0%; 

(三)连续3年(含当期)以上盈利; 

(四)企业资信和经济实力要优于借款人; 

(五)企业在承保期必须参加保险。 

第三十四条 办妥抵(质)押手续后,责任人填写一式两份《担保生效通知书》,通知书上注明“已经与借款人办妥抵(质)押登记手续,请贷款人见此通知后为借款人放款”字样,送担保部、风控部核对抵押登记手续完备情况,报总经理签批后送贷款人。待贷款人签章并为借款人放款后,责任人将《担保生效通知书》(银行或银行经办人签章)和银行借款借据复印件存档。

 

第八章 担保收费

第三十五条 担保收费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一般情况下,公司担保费率(年率)按货款担保额度的1.0%~3.0%收取,同时视担保项目的风险程度、反担保措施落实的难易程度及资产和财产的变现能力等因素,给予适当浮动。担保项目的具体收费按《公司业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三十六条 担保费原则上应在借款合同生效之日一次性收取。若逾期支付,按应缴担保费的10%收取违约金。代偿后的资金占用费按《委托保证合同》的约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借款人在签署《委托保证合同》时,应确认担保费率和担保费金额。公司可根据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调整收费标准。

第三十八条 贷款人为借款人放款前,责任人必须督促借款人缴纳担保费。 担保费由担保部负责计算和催缴,公司财务部门负责核实和收款。担保部和公司财务部门应将担保费的核实和收款情况向总经理报告。

 

第九章 担保项目管理

第三十九条 担保项目后期管理(保后管理),是指自贷款人向借款人放款至担保终结的过程的管理,包括担保项目检查、展期、逾期及撤保项目的处理等。

第四十条 担保项目的检查由担保部会同风险控制部共同负责。检查前要制定检查计划,报总经理审批。

保后检查分日常检查和重点检查。日常检查是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如担保金额、担保期限、反担保措施、风险等级等确定检查频率,日常检查原则上每个季度进行一次,对于用机器设备做抵押反担保的项目,至少每两个月进行一次。重点检查是对贷款封闭管理的项目、认为风险较大的项目及其他需特别关注的项目进行定期检查或全程跟踪。 

检查完毕后,检查人员须按保后管理制度的要求,填写《担保项目保后管理报告》并附要求借款人及有关部门提供的资料,报总经理签批意见后与有关资料一并归档。

第四十一条 保后检查的内容: 

(一)借款人是否按合同规定支付利息; 

(二)借款人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 

(三)反担保措施中是否发生了新的不利因素; 

(四)风险等级确定; 

(五)其他须说明的情况。

第四十二条 检查人员在检查中发现借款人和反担保人存在较大问题,须当日向部门负责人口头报告,部门应在2日内将存在问题和处理意见书面报告总经理。

对发现的重大问题,部门负责人应立即报告总经理,总经理认为有必要时,可召集有关人员进行专题讨论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及措施。

第四十三条 对所有担保项目,在担保到期日之前30日,由责任人填写一式2份《担保到期通知函》,通知借款人,公司留存1份。

第四十四条 每月月末前,担保部应向总经理提交当月《逾期项目统计表》。季度检查完毕应及时向总经理报送《担保项目保后管理报告》。

第四十五条 需要展期的担保项目,借款人须在担保到期前30日向我公司提出担保展期书面申请。担保部负责调查担保展期的原因,提出处理意见,填写《担保项目展期(逾期)报告表》,报总经理审批。 

对展期项目的担保须按照新项目的担保程序办理。

第四十六条 对逾期的担保项目,由担保部写出检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填写《担保项目展期(逾期)处理表》,报总经理审批。

对逾期担保项目的处理意见包括:

(一)采用更为可靠的反担保措施;

(二)建议撤保。 

对逾期的担保项目按会议评审及审批权限办理。

第四十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主动撤保: 

(一)担保贷款未按规定的用途使用;

(二)借款人或反担保人提供虚假资料或具欺诈行为。

(三)公司认为项目承担企业出现重大经营失误或市场、财务状况等方面出现较大潜在风险。

项目撤保由担保部写出检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填写《担保项目撤保处理表》,报总经理审批。

对项目撤保按会议评审及审批权限办理。

第四十八条 已经结束的担保项目,应及时办理项目终结手续。 担保到期日,责任人负责核实贷款本息确已归还,索取放款收回凭证复印件,填写《解除担保责任确认表》,经担保部和风控部确认后报总经理核准。办理注销抵押登记,将所保管的原件资料退还企业。

第四十九条 项目责任人在办理担保业务过程中,应根据业务进度将完成内容及时登记有关台账及录入微机,进行项目统计和管理。 

 

第十章 债的追偿

第五十条 主债务人未能履行债务,公司按合同规定代为清偿,责任人填写《担保项目代偿处理表》,核实代偿金额,担保部和风控部确认后报总经理核准。责任人办理代偿手续。

第五十一条 代偿和追偿方案由责任人制订,担保部审核后报总经理审定。责任人为追偿的具体经办人。

对主债务人与我公司签订抵押或质押合同的,可以抵押或质押财产折价或以其拍卖、变卖后的价值冲抵债务。

对设定反担保人的,应依法向反担保人追偿,反担保人拒绝清偿的,应依法对主债务人及反担保人提起仲裁或诉讼。

 

第十一章 责任和罚则

第五十二条 责任人、协办人和部门评审、会议评审人员按公司的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比重的责任。

第五十三条 因失职、渎职使公司遭受损失,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并按公司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二章 档案管理

第五十四条 担保部设兼职档案管理员,负责自担保业务受理至担保生效、保后管理至担保正常终结的整个过程中的有关文书及资料的管理,并将上述过程所有材料交由风控部及法务部门审核后移交公司档案管理部门立卷存档。

涉及债务追偿的担保项目,追偿期间所涉相关文书及资料由公司法务部门直接收集整理。待追偿结束,法务部门将前述档案资料交公司审核后,移交档案管理部门与业务流程档案一并立卷存档。

第五十五条 担保业务流程中所有相关的文书和资料都在归档范围。归档案卷要依次编排,卷内首页要有材料目录。借阅档案要填写《档案借阅登记表》,部门内部人员之间及部门与部门之间移交档案时要有移交记录,填写《档案移交登记表》。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本规程如与国家法律、法规不一致时,应作相应修改和调整。

第五十七条 本规程由本公司负责解释并适时修改。

第五十八条 本规程自201291日起施行。


发布于:2017-0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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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单位:南通国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维护单位:安友软件